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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章程
整理自:2exam.com 2009-4-28 15:37:32

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 总      则

第一条  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,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[2009] 2号)精神和相关招生政策、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“德、智、体全面考核、择优录取”和“公开、公正、公平”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  学校全称、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

第三条   学校全称: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

第四条   办学地点: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

第五条   学校为湖南省省属普通公安高等院校,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公安厅。

第三章 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、联系方式

第六条   我校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,下设招生办公室。

第七条   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:

电  话:(0731)2791799  2791709 

网  页:www.hnpolice.com

E-mail:zsjy@hnpolice.com

通讯地址: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   邮编:410138

第四章   招生范围、招生对象、招生专业

第八条   我校2009年面向湖南、湖北、江西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重庆、四川、山西、浙江、河南、山东、安徽、江苏、福建15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,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。招生对象为: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(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)。

第九条  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公安民警招录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,我校自2009年起停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录公安专业,只招录6个非公安类普通专业:法律事务、公共事务管理、文秘、摄影摄像技术、计算机网络技术、信息安全技术。    

第五章 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

第十条  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校招生领导小组,全面掌握招生政策,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  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,由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。

第十二条  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:有较高的政策水平,熟悉招生业务;坚持原则,廉洁奉公,公道正派,责任心强;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;身体健康,适应本职工作需要。

第十三条  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,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,熟悉、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、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。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。

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 录     取

第十四条   我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。

第十五条  招生专业安排在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的高职专科批。

第十六条   根据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线。本省阅档比例为120%,外省按其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。

第十七条  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,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,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,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。

第十八条  录取时,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,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,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,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,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。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。

第十九条   法律事务、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。

第二十条   鉴于学校除英语教师外目前尚无其它外语语种师资,所以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。

第二十一条   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的通知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  我校对市(州)以上级(含市州级)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。

第二十三条  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。

第二十四条   录取结束后,考生可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。

第七章 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

第二十五条  学生统一住校,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、校纪校规。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。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,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生修业期满,各项考试、考核合格,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文凭。

第二十八条  毕业就业方式:双向选择,自主择业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校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,以“面向社会,服务学生”为宗旨,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组织推荐、自主择业相结合,每年召开校内大小型就业招聘会数十场。

第八章    收费标准

第三十条  我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。2008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:

(一)法律事务专业、文秘专业:3500元/生.年;

(二):公共事务管理专业、信息安全技术专业、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:4500元/生.年;

(三)摄影摄像技术专业:5500元/生.年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十一条 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,住宿费标准为800元/生.年。

2009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核后的标准执行。

第九章   奖学金、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

第三十二条  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,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,学校实行“奖(奖学金)、贷(国家助学贷款)、助(勤工助学岗位)、补(困难补助)、减(学费减免)”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。

第三十三条  我校奖学金设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四个等级,年奖金标准分别为:3000元、1000元、300元、100元,奖励比例控制在45%以内。同时设有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三好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,并分别给予奖金200元/生.年、400元/生.年。

第三十四条  家庭经济困难、品学兼优的学生,经评定为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者,每年可分别获得8000元、5000元奖学金。

第三十五条  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,每年补助比例为在校生数8%左右。经本人申请,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,学管部门审核,学校研究确定为校级甲、乙、丙等困难补助者,每年分别补助2000、1000、500元;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者,每年按相应等次分别获得3000元、2000元或1000元的资助。;

第三十六条  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。

第三十七条  我校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,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。

第十章     纪     律

第三十八条 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,遵守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,接受纪检、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。

第三十九条  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,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、宴请,不得收受红包、礼金。

第四十条  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,实施招生“阳光工程”,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,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,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,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、违规录取学生。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,一经查实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。

第十一章    附     则

第四十一条  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9年招生工作,由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O九年三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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